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平各企事业单位、各供热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及省、市有关供热改革的精神,为确保冬季供热正常运行,本着合理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在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报市物价局批准,现将我区区政府片、中区片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如下:
一、居民住宅由2.16元/月·平方米调整为3.12元/月·平方米,上涨0.96元/月·平方米。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由2.52元/月·平方米调整为4.72元/月·平方米,上涨2.20元/月·平方米。
三、工商服务业由2.70元/月· 平方米调整为5.42元/月·平方米,上涨2.72元/月·平方米。
四、供暖期限为5个月不变。
五、供暖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六、城区其它各供热企业可参照执行。
供热价格调整后,各供暖企业要严格执行《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保证供热质量,用户室内温度为 18℃±2℃,不低于16℃;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8%。并及时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供热价格,加强价格自律,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