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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连续停热超二十四小时两倍退供热费

   日期:2014-09-12     浏览:542    评论:0    

据了解,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该条例自20148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关于室内温度的标准、测量问题,《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12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信息网了解到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供热信息网获悉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12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24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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