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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内三区本月起施行供热价格管理新规

   日期:2014-09-10     浏览:541    评论:0    

青岛市物价局日前发出通知,对市内三区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进行明确,该通知从本月起开始施行。

    通知指出,对居民用户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按照热量计费,并实行分户计量价格。分户计量价格包括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其中,基本热价按使用面积计费的30%核算,居民采暖用热分户计量价格具体标准调整为:基本热价9.12/平方米使用面积,计量热价42.29/吉焦。

    关于居民用户热量收费上限,通知提出: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供热企业暂按供热面积收费。此外,新规还明确要求取消停热手续费。根据该通知,用户按规定向供热单位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或恢复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另外,按照国家、省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市今年对学校、养老机构等集中供热仍执行居民供热价格。据市物价局负责人介绍,我市目前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范围近年来逐步扩大,具体包括: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城乡社区居(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等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

来源:青岛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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