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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起乌鲁木齐市供暖日期将视气温而定

   日期:2014-06-26     浏览:315    评论:0    

近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乌鲁木齐市临时调整供热期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今后根据气象预测,在供热期开始前10日内或供热期结束后10日内,室外平均温度连续5天低于5℃或最低温度连续五天低于0℃,以及发生强降雨、雪等可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异常低温情况时,政府可依法对供热期进行临时调整,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不过,临时调整供热也并非随意可为,而是要分四步骤:

在每年9月30日前后和次年4月6日前后,由乌市供热协调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供热行办和水、电、燃气等各能源供应单位或部门进行会商,提出是否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乌市供热协调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级供热管理部门及各供热企业,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的各项工作,并向社会公示。

在每年9月30日前,全市供热企业应按要求全部完成依法由供热企业负责维修、养护的供热设施检修改造、管网注水、设备冷运行和燃气购置等各项准备工作,具备随时按指令提前启动供热的条件。

各供热企业接到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的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实现居民用户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级供热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供热企业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绝执行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的指令。

为了不给供热企业因临时调整供热增加额外的“负担”,供热企业根据指令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而增加的运行费用,将由乌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其中,对居民住宅和公益性用热户,根据核对后的实际燃气用量,全额予以补贴。对非居民住宅和非公益性用热户,由用热户自行承担供热费用。

当然,对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指令的供热企业,乌市也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向全社会公布曝光,将其纳入供热行业不诚信企业名单。

记者了解到,临时调整供热期的时间是有一定限制的:提前供热开始时间不得早于供热期开始前第10日,延期供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供热期结束后第10日。

据悉,乌市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集中供热,供暖季一直是10月15日至来年4月15日。近几年来,每年进入4月乌鲁木齐气温都已较高,尤其临近供暖结束时,常有市民呼吁热企“看天供暖”。于是,从去年开始,乌鲁木齐将供暖季时间调整到了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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