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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公司企业财务纳税问题:采暖费纳税案例分析

   日期:2019-12-24     浏览:1076    评论:0    
核心提示:供热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和其他行业都有不同。在税收政策上,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享受免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方面也有自己的
供热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和其他行业都有不同。在税收政策上,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享受免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方面也有自己的特点。

就供热行业的特殊性及常见税收风险,和大家分享讨论几个常见财务案例问题:

案例企业:ZX供热公司供暖期是10月至次年3月共5个月。

例1:ZX公司开展提前缴费有优惠活动。2017年7月缴纳2017至2018年取暖期取暖费的,可享受每平方米少交2元的优惠。
2017年7月共收取333万元取暖费,其中居民供热222万元,商业供热111万元。

【财税分析】
会计处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记入递延收益。在取暖期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分期结转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税会无差异。

增值税处理:收取时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未发开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是在收款时,还是在供热时呢?热力作为一种特殊的货物,预收取暖费是按照《实施细则》三十八条规定的直接收款,还是按照预收帐款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一些争议。实务中大多数企业都按直接收款处理,即收到取暖费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实现。为了简化工作,笔者也赞同这种处理。但此时进项取得很少,可能造成提前多缴增值税。

【帐务处理】
借:现金(银行存款)   333万
贷:递延收益——居民取暖费(17至18) 200
递延收益——商业取暖费(17至18)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
同时,将结转免税收入对应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2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增值税         22

例2:2017年10月,收取取暖费1650万元,其中居民1110万元,商业555万元。
【财税分析】
会计处理: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在受益期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同会计。
增值税:收款即确认收入。

【帐务处理】
借:现金(银行存款)  1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居民           200
主营业务收入——商业           100
递延收益——居民取暖费(17至18) 800
递延收益——商业取暖费(17至18)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5
同时,对7月份预收的取暖费,结转确认10月份收入。
借:递延收益——居民取暖费(17至18) 40
递延收益——商业取暖费(17至18)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居民     40
主营业务收入——商业     20

例3:2018年3月收到取暖费33.3万元,其中居民22.2万元,商业11.1万元。

【财税分析】
会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对属于上一年度的收入,应确认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企业所得税处理:税会无差异。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对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属于2017年的收入纳税调增。
增值税处理:收到即确认收入。

【帐务处理】
借:现金(银行存款)    3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居民  8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商业  4
主营业务收入——居民    12
主营业务收入——商业    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

例4:至2018年3月取暖期结束,2017至2018取暖期应收未收取暖费33.3万元,其中居民22.2万元,商业11.1万元。
【财税分析】
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属于2017至2018取暖期的收入,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要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债权。
企业所得税处理:税会无差异。
增值税处理:虽然没有收讫销售款,但取得了索取销售款凭据(权利),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帐务处理】
借:应收帐款——(欠费明细)   3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居民  8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商业  4

主营业务收入——居民    12
主营业务收入——商业    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


取暖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常见税收风险:

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2017年收款即全额确认收入,和成本的发生不匹配,多计2017年收入,少计2018年收入,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不均衡,有可能2017年多交企业所得税。
2.在取暖期结束,对欠费未确认收入,少缴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相关内容延伸-----

基础设施类PPP模式项目财务计算基本方法

1、费用效益方法(基础设施类PPP模式项目)

对项目在整个计算期中各年的产出和投入采用货币化计量,分别进行项目产出效益和项目投入成本费用(含投资)的计算。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分别站在项目、项目资本金、项目政府方、项目社会投资方、政府方等不同角度,分别对项目各年投入产出现金流量或相应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分别得到项目投资的净现值、内部收益率;项目资本金的净现值、内部收益率;项目社会投资方的净现值、内部收益率;项目政府投资方的净现值、内部收益率;两种项目运作模式下的政府方(物有所值)的净现值,其他投资方的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

2、现金流量法(基础设施类PPP模式项目)

项目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是反映项目公司在核算期间内全部现金流入和全部现金流出的计划(在项目实施前)或真实记录。现金流量法是依据基础设施类PPP模式项目的特点专门提出的特定方法,以解决在使用项目利润表时出现的各种问题,突破利润表的局限性。从利润表无法得出项目在计算期各年是否存在资金短缺的正确信息。而项目各年出现资金短缺,才是项目不可行的真实情况。

1)采用现金流量法计算项目可行性缺口(非折现现金流计算)

采用现金流量法计算项目全过程(计算期)各年中经营现金流、投资现金流、筹资现金流,通过对项目各年现金流量的计算分析,依据项目各年累计净现金流的情况,计算评价项目各年的财务生存能力,计算判断项目各年的资金短缺情况,得出在项目计算期中各年的项目可行性缺口数据(注:精确计算需要与项目社会投资方合理回报匹配交叉进行),并以此数据计算政府对项目各年的可行性缺口补贴。

2)采用现金流量法计算项目社会投资方(项目公司)合理回报(折现现金流计算)  

以加入政府对项目各年可行性缺口补贴之前的项目各年经营净现金流为基础,作为社会投资方的现金流入,以项目现金流量中社会投资方在项目各年投入的资金数额作为社会投资方的现金流出,建立在整个项目计算期中各年的社会投资方现金流量。使用政府和社会投资方共同达成的基准收益率,计算各年项目社会投资方合理回报的具体数值(理论值)。

3)项目可行性缺口与项目社会投资方合理回报联算(非折现现金流)

在项目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中逐年交替进行项目各年可行性缺口和项目社会投资方合理回报的逐年联算,最终获得项目各年分别需要政府对项目可行性缺口的补贴和各年分别需要政府对项目社会投资方合理回报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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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8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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