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暖系统是这样设计出来的:
1. 采暖用户室内温度是预先确定的
比如住宅室温18℃,是设计者按房间性质根据规范预先确定的。房间在室温高外温度温差下,从房间维护结构(外墙、门、穸、地面、屋顶)向室外散失热量。设计算出这个热量,并在室内设散热器向房间内放出热量,正好补充散失热量,保持房间设计温度不变。
2. 采暖管路是环形网状结构
为保证房间散热器定量放热,连接散热器各种管组成的整个系统结构很关键。不论是单管还是双管系统,同程式还是异程式,均由N个并联环形状管路组成。由此保证每个用户输送热量按预定专线顺利送达。
3. 采暖系统的经济性:
系统管网管径在保证输送流量(热量)足够前提下,还要求系统各部分管子路程最短、直经最小。要求采暖工程造价要最小,最经济。
系统管子管径越大稳定性越好相应工程造价就越大。设计有权人为放大管径但权限有限,就是说系统稳定性变化也有限。
4. 采暖各用户间的互利性:
相临两用户房间是一墙之隔,设计时该墙视为内墙,相互间没有热量传递。你对我保温,我对你保温,互为保温。
5. 采暖系统施工调节劳动成果必须保护:
再优秀采暖投产后,均会有房间温度冷热不均现象。施工调节是采暖设备安装工程最后工序,是一项费时费力技术劳动。一经完成各用户温度均衡工作。这项“劳动成果”理应受到保护。就是要把系统阀门开度锁定,不允许任何人(包括用户本人)随意操作改变。
6. 采暖系统运行调节的经常性、统一性:
室外气温变化导致热负荷变化。改变供热量防止用户室温波动的运行调节,是在热源处统一进行。换言之系统各用户只能使用同一设计定温度采暖。
这样系统中用户想自行调控室内温度:想热就得热,想不采暖就不采暖采,系统设备技术性能是保证不了的。
二、采暖原理否定“分户计量”:
1.“分户热计量”用错了地方
“分户热计量”者是臆想用户分户自由控制,以期各用户自觉、自由调控室内温度降低用热量达到节能目的。
用流量与温差乘积运算的智能热量表,还是用热量分配表是可以计量出用户热量消耗量。但要在采暖系统上用这种方法达不到节能目的。因为系统每个用户均不是终端用户。
例如,对于向多个用户供热某立管,其上某用户要“分户热计量”,自行关小或关断阀门使热量减小或成零时,但该立管直径水压差没变,通过该立管总流量基本不变。是因为该用户流量(热量)减量,造成立管其它多用户流量(热量)相应增量。
换一种说法:该调节用户热量计显示该用户流量(热量)节省量。实质这些热量没有省下来,而是被分流到其它用户全部消耗掉了。
再换一种说法:“调节用户”对本户室温度调控,改变自用流量(或热量)的结果,实质是强行对其它用户室温调控。“调节用户”室温降低热量减少量,由其它用户室温升高分摊使用了这个热量,系统总用热量基本没变。
再比如:每个用户定额一个面包,100个用户需要100个面包。现在一个用户不吃能省下一个面包,但实际是99个户把100个面包全部都吃了掉了!
这样“节能方法”对供热公司很不公平,公司按100%供热量一点不少。但是“分户热计量”热表显示确实是少用或没有热用量,这是要退费的!
2. “分户计量”是采暖系统不稳定因素:
“分户热计量”为用户提供或允许自行调控进入用户主阀开关或全关闭权限,不是好事!
理由之一:采暖系统整体“劳动成果”被破坏,多数用户采暖温度均衡失去保证,室温高低热力失调供热不良责任落空。
理由之二:用户调节无规律不定性,采暖系统多数用户流量始终不可能稳定,用户室内温度难以稳定。
理由之三:采暖系统阀门操作本是专业工人在施工调节时完成后锁定不允许再动的。现在允许用户自由操作。因专业知识欠缺,系统阀门及仪表上各种故障不可能少出。只要用户调节不止,供热部门对这些问题处理就会没完没了。
最终极有可能出现:
热困难用户:阀门已经全开室内温度还是上不来;热富裕用户:只要阀门打开一点点室内温度就超高,一旦形成这种局面连供热专业人员也难短时间处理。
这三个理由说的是一句话:采暖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3. 互利性破坏产生新的问题:
“分户热计量”用户自行少用或仃用热。采暖系统用户间互利性被破坏。采暖用户义务为不用热临居提供一定热量,自身采暖温度无保证。
孤独的采暖用户:上下左右的用户均不采暖,耗热量很大增室内还很低应,孤立无援!
孤独的仃暖用户:上下左右临居均采暖,无热费支出室内温度还可以,不算太冷。能借“光”就借,这是“分户热计量”提供的便利。
三、结论:
1. 支状管网生活给水、煤气等用户是这些系统上的终端用户,专用计量表上显示的数据就是真实的,这样用户“分户计量”是符合系统工作原理是可行的。这是“分户计量”成功范例。
2.“分户热计量”是把给水、煤气等成功范例的简单复制。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近20年采暖系统上推行“分户热计量”工程,耗资30亿智能装置根本不起作用的实践。也证明该方法法违反采暖原理,是不可行的。因此,再也不能继续推行。
3.供热采暖实质是合同服务类商品。供热企业义务供热方用户是受服务方。用户入住供热采暖系统房屋,应视为自动接受服务合同约定。有使用同一供热温度的权利,同时承担维护全部用户(也包括其本人)同一采暖温度利益的义务。
“分户热计量”行为不尊重采暖科学,违反采暖原理。错把热服务合同生硬理解为可按量交易商品。在其臆想影响下形成政府有关文件,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实质同样违反合同法。
“分户热计量”违法理应立即纠正,以防止更大投资浪费。各地推行“分户热计量”有关规定及办法相应修正或废止。
以上于2007.1.29发表
2018年2月28日再改写
2019年11月14日再改写
齐齐哈尔铁路工程学校 高级讲师 李承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