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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纠纷:二手房前业主所欠采暖费,热力公司无权向现业主索要

   日期:2019-11-11     来源:天津律师梁波    浏览:465    评论:0    
核心提示:【摘要】 原告与案外人潘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热力由被告x热力公司提供服
 【摘要】 原告与案外人潘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热力由被告x热力公司提供服务,要求原告补交前业主拖欠的采暖费,2018年12月4日,被告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必须交纳2011年至今的所有采暖费,并强行停暖。2019年8月1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作为涉案房屋新业主主张被告恢复供暖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键词】合同纠纷,二手房,采暖费,热力公司,合同相对性

一.引言

二手房前业主所欠采暖费,热力公司无权向现业主索要,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雎某与x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新0104民初3045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4年3月9日,原告与案外人潘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由原告购买潘某某位于x市x区的房屋,建筑面积92.97平方米,并于2014年4月25日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房屋交接时,前业主表示该房屋并无任何拖欠费用。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热力由被告x热力公司提供服务,2014年11月,被告在原告已结清2014-2015年采暖费后,强行停暖,并要求原告补交前业主拖欠的采暖费,后通过法院调解,被告于2015年12月恢复供暖。

(二)2015年9月,原告前往交纳2015-2016年采暖费时,被告拒绝收取并要求补交前业主所拖欠的采暖费。原告通过房屋中介律师与被告协商,被告口头回复前业主拖欠的采暖费由他们自行索要。2018年12月4日,被告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必须交纳2011年至今的所有采暖费,否则停暖,被告于2018年12月4日下午强行停暖。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涉案x苑D栋1单元802室房屋前业主潘某某拖欠2011年以来的采暖费,被告x热力公司作为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向其主张,现该房屋业主为原告雎某,被告擅自停止供热的行为缺乏合理依据,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作为涉案x苑D栋1单元802室房屋新业主主张被告恢复供暖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9年8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x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对原告雎某位于x市x区房屋在采暖期内的供暖。

四.讨论

(一)诉讼经过:原告雎某与被告x热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雎某与被告x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周、周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用热用户意见:1.判令被告立即恢复供暖;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供热单位诉求:2018年12月,被告对原告房屋开始限暖是事实,但原告在购买该房屋时应在物业和热力公司处了解前业主有无欠采暖费的问题,原告也应告知被告要购买该房屋。因原告没有通知,视为原告自愿承担前业主所欠的采暖费。2011年至今,该房屋的前业主和原告没有履行缴费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认为:根据《x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十日至次年四月十日,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本案中,供热企业向业主提供供热服务为民生项目,在供热期内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参考资料】1.供用热纠纷:供热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应对采暖费按比例进行减免。2.建筑工程施工后双方签署的工程结算书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3.合同纠纷:已签停止用热协议,热电公司不得无故要求赔偿热损失费。4.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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