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业主因多年未缴供热费
此次案件中,原告系吉林省磐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该石咀镇供热。被告赵某某,在该镇有一处住宅。原告诉称,自 2016 年以来,被告赵某某并未缴纳取暖费用及供热管道改造费用。
今年 7 月份,磐石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梳理,原告称从 2011 年取暖期开始到 2015 年取暖期,赵某某一直没有交纳供热费,2016 年,该物业公司对供热区域内的供暖设施进行分户改造,改造费为每平方米 28 元,赵某某亦没有交纳。
该物业公司还诉称,供热改造后,从 2016 年开始至 2018 年,在没有通过供热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赵某某擅自接入管道用热。虽然多次向赵某某催缴供热费,对方一直没有缴纳。
为此,该物业公司要求赵某某给付供热费 1.3 万余元,供热改造费 1736 元,利息 2391 元,合计 1.75 万余元。
被告称没有得到供热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要求补交 2011 年至 2015 年的供热费的诉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被告在此期间已经搬到磐石市居住,供热的房屋无人实际居住。另外,被告除在 2010 年向原告要求只交余热费外,从未同意交付供热费,原告也从未向被告主张过缴纳供热费。同时,2016 年供热管道改造后,已停止供热。在此期间,由他人使用该房屋存储货物,足以证明 2016 年、2017 年两年没有实际供热,因此要求这两年供热费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这样判
双方各执一词,难解难分,磐石法院随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磐石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从 2011 年取暖期开始到 2015 年取暖期,赵某某一直没有交纳供热费,2016 年取暖期开始前公司对供热区域内的供暖设施进行分户改造,赵某某应交纳的供热改造费,但赵某某没有交纳。2016 供热改造后,赵某某私自接入管道用热,且一直没有交纳取暖费。
最后,磐石法院认为,供用热力合同是指供暖单位向热力用户提供热力,热力用户向供暖单位支付供热费的合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供用热力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被告赵某某已经接受了原告磐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供热服务,与磐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磐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供暖单位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赵某某作为热力的使用人及供热合同的相对方,应当依约支付取暖费。
庭审中,赵某某抗辩称从 2011 年开始至 2015 年磐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要求其交纳取暖费,现起诉要求该部分费用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磐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提出已向赵某某主张过权利,但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对此加以证明,故其应当对该部分费用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磐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 2016 年至 2018 年的取暖费,虽然赵某某抗辩称其从 2018 年接入的管道,但因属私自接入,且对其提出的接入时间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磐石法院对磐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 2016 年供热改造后至 2018 年取暖期的取暖费予以支持,因庭审中赵某某提出对供热改造费 1736 元没有异议,故磐石法院对磐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该费用予以支持。但磐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赵某某给付供热费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磐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磐石法院作出以下判决,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磐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2018 年取暖期间内的供热费 5022 元,以及 2016 年供热改造费 1736 元,共计 6758 元。
这场多年以来困扰双方的供用热力合同就此画上了句号。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