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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日期:2013-07-27     浏览:703    评论: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建办城函[2013]240号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2年12月,我部组织对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区、市)及26个地级和副省级城市的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监督检查组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的通知》(建办科[2012]43号)中有关要求和《省、自治区及地级以上城市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评分表》,检查了受检地区供热计量改革进展情况,并进行了评分(得分结果见附件1、2)。总体上看,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进一步增长,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政策继续完善,供热计量收费节能效果显现,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得到了全面推进。

(一)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进一步增长

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区、市)累计实现供热计量收费面积8.05亿平方米,其中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6.16亿平方米;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收费面积1.9亿平方米。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在6000万平方米以上的省市有山东省、河北省、北京市、吉林省、天津市和山西省。

(二)颁布计量热价的城市数量明显增加

目前北方采暖地区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的地级以上城市达到116个,占地级以上城市的93%。山东、河北、山西、黑龙江、陕西、吉林省所辖地级城市全部出台了供热计量价格。

(三)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制度进一步完善

2012年,河北、山西、内蒙古、宁夏、陕西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物价主管部门出台文件,将计量热价中基本热价的比例降到30%、取消计量收费的“面积上限”。据统计,在116个出台计量热价的城市中,


已有46个城市的基本热价比例降到30%,有39个城市取消了“面积上限”。

(四)供热计量约束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健全

河北、山东省等8个省市将供热计量改革事项纳入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济南、青岛、北京、太原市将财政补贴资金与供热计量和节能工作挂钩。银川市规定不按计量收费的,用户有权少交20%热费。吉林省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评价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和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奖项等工作密切挂钩。各种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健全,为有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奠定了基础。

(五)供热计量节能效果进一步显现

2007年以来,北方采暖地区每平方米供热面积耗热量平均每年下降约4%。山东省青岛、临沂、济南、寿光等城市实施计量收费后,每平方米耗热量下降30%左右,每年节约标准煤6千克/平方米;兰州市榆中县结合既有建筑改造,建立供热系统监控平台,开展供热系统节能,实现能耗下降30%以上。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部分省市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继续欠新账

2012年1-10月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区、市)新竣工建筑3.85亿平方米,其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有2.7亿平方米,约占新建建筑总量70%,存在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继续欠新帐现象。检查发现,新建建筑欠新账较多的有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以及阳泉、大连、渭南市等,当年新竣工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比例均低于20%。

(二)部分地区供热计量收费严重滞后

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区、市)已累计实现供热计量收费面积8亿平方米,


约占全部供热计量装置安装面积的66.7%。2012年新竣工建筑实现供热计量收费面积2.15亿平方米,占当年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面积的79.6%。辽宁、内蒙古、青海省(区)以及大连、营口市2012年新竣工建筑同步实现供热计量收费面积的比例不足10%。

三、整改要求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对检查中通报的问题,要立即组织进行限期整改,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工作机制。制定供热计量工作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建立供热计量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将供热计量改革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并落实供热企业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加强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和销售等环节全过程的监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定为合格。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和供热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完善计量热价和收费制度。严格落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供热企业选表、安装和收费衔接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基本热价30%,取消“面积上限”,完善计量热价和管理办法,定期告知用户耗热量,进一步促进行为节能的积极性。

(四)创新约束和激励机制。各地要学习吉林等地的做法,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评价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和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奖项等工作密切挂钩,充分利用相关约束和激励机制,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8日  

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区、市)供热计量改革

专项检查得分表

序号

省份

得分

1

山东省

85

2

天津市

84

3

山西省

83

4

河北省

81

5

内蒙古自治区

80

6

北京市

79

7

宁夏回族自治区

78

8

吉林省

77

9

河南省

73

10

甘肃省

70

11

黑龙江省

65

12

陕西省

65

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4

14

青海省

62

15

辽宁省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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