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供暖室温不达标,怎么办?
供暖季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或因供热单位未按标准供热,或因其擅自改装、包裹暖气导致。司法实践中,采暖用户大多因室内温度不达标而拒缴供暖费,由此引发供热单位诉业主索要供暖费。在这种情形中,特别强调的是采暖用户的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采暖用户需举证证明供热单位所提供的供热服务没有达到相关标准。因此,这要求其在供暖季中就要学会保留证据。对此建议在供暖期间采暖用户如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出具测量记录,这是有力的证据。如果具备条件的话,可以考虑进行公证或由业主共同委托中立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测温,这样取得的证据证明力更强。
● 2、供单位实际供暖但未同采暖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怎么办?
虽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实践中,我们大都鼓励供热单位与采暖用户之间要签订书面供热合同,但由于分户订立合同需要极大的人力和时间成本,操作不易。所以,在现实中,供、用热双方不签订供热合同的情况大量存在。同时由于,房屋产权变动频繁,即使有书面或口头供热约定在先,若前后业主对供热合同承继关照不足,新业主同样面临无书面或口头约定的情况。此情形下,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供热合同,但如果供热单位依据政府部门的有关供热文件规定,为采暖用户所有的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采暖用户也享受了相应的服务,应当视为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供暖合同关系,采暖用户就应当向供热单位缴纳供暖费用。
● 3、空置房屋是否还需缴纳供暖费?
许多采暖用户常常以房屋空置并未实际居住为由,而拒交供暖费用,从而引发供热纠纷。在这种情形中,采暖用户停止用热虽不需要交纳全额供暖费,但仍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如通俗常说的“管道费”)。这一点主要是从供热运行管理的状况和户间传热的现实需求而考虑的。因为,当单个用户停热后,相邻用户要保持室温达标仍需要周边保持一定的供热负荷。原用户暂时停用的供热资源也必须保留。原有供热设施的配备以及运行保障所发生的基本费用并不因单个用户停热而减少。为此,从保障大多数居民的采暖基本权益和维持供热单位运行基本条件出发,即使单个用户暂停供暖,其还是要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的基本费用,而对于具体的费用标准可以在供热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 4、房屋出租后无人承担供暖费用缴纳,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关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规定,能源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使用费用,使用人逾期不交付使用费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关于出租房屋供暖费用的缴纳问题,虽然租赁合同中一般约定该费用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但在供热合同,出租人才是该合同的相对人,即出租人才是缴费义务人,而不论由谁来使用房屋。出租人缴纳了供暖费后有权再根据租赁合同中的关于供暖费的约定向承租人追偿。
● 5、采暖用户供暖管道跑水的,怎么办?
在暖气试水或者供暖过程中,常常因为暖气管道老化等原因会出现暖气跑水现象。采暖用户再向供暖公司报修后但未及时维修,或不同意赔偿业主的损失,故采暖用户因此而拒交供暖费,从而引发供热合同纠纷。在这种情形下,采暖用户首先要注意保留证据。在出现管道漏水情况后可找物业工作人员到现场拍照,还可以书面记录现场情况,要求物业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这样证明效力较高。其次按照责任划分,向相应的责任主体依法维权。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楼上居民使用不当导致漏水,应由居民承担责任。还有一种是正常使用下发生漏水,这时就可能是房屋质量问题。采暖用户确定好责任主体后可就自己因此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追偿。(榆阳区法院 靳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