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供暖  节能降耗  兰州市  北京  2018暖通展  兰州  集中供热  地热  地源热泵  燃气锅炉 

供热企业进项税抵扣问题?

   日期:2019-01-23     浏览:606    评论:0    
核心提示: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如果供热企业投建的供热管网设备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陇ICP备2021001333号-1
 
ft

甘公网安备 62010002000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