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省政府将《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河北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了《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供热期间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应当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最低不得低于16℃。
电力调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满足居民采暖热负荷需求,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和调整居民热价,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或者供热服务收费,热用户有权拒付。
供热期内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除不可抗力外,连续停止供热36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7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①登录河北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右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公示暨公众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②电子邮件:kitten528@sina.com
③传真:0311-87902784
④通信地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石家庄市师范街75号,邮编:05005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规反馈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