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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供热不达标拒缴费用 法官:停热也需缴基础费

   日期:2016-10-28     浏览:839    评论:0    

法官:供热设备运行保障费用并未因单个业主停热减少



近年来,部分业主因供热不达标而拒绝缴纳供热费的情况频发,有的业主甚至采取了改变采暖方式作为解决途径。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交或者少交供热费?如果业主私自变更集中供暖为自采暖或者停止使用供热公司的供热,是否还需要交纳供热费?这些都成为困扰不少业主的问题。



案例一:没签供热协议拒交供热费

张先生是朝阳区某小区业主,他未与供热公司签订书面供热协议,而是供热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供热合作协议。居住期间,张先生主张其与供热公司之间不存在书面供热合同,且小区内供暖温度不达标,故拒绝交纳供热费。供热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先生支付供热期间其未交纳的供热费用。

■法官说法

集中供暖小区视为合同关系

北京市三中院法官王天水解释称,由于供热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被动性,采用集中供热模式的小区,应该视为供热单位为小区所有业主提供了供热服务。至于供暖不达标一事,张先生当庭提交了测温报告佐证其主张,在此情况下,对供暖费数额,应当予以适当减免。


法官提醒业主,业主在供热单位出现供暖温度及服务不达标时,应及时报修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而非以拖欠供热费的方法处理问题。



案例二:私改供暖方式拒交取暖费

赵女士所在的小区实行集中供热。居住期间,赵女士将其房屋改造成了自供暖的方式,她认为由于没有实际使用供热公司的供热服务,因此不应当向供热公司交纳供热费。供热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女士支付供热期间其未交纳的供热费用。

■法官说法

停热也需交纳基础供热费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业主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业主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业主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本案中,赵女士没有经过供热公司的确认,做出了拆改涉案房屋的室内集中供暖设备,增加自供暖设备并实行自供暖的行为,行为不当。其以此否认与供热公司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并拒绝交纳供暖费,不应获得支持。

法官也表示,基于热能的辐射性和传导性的原理,供热设施的配备和运行保障所发生的基本费用并不会因单个业主停热而减少,因此,停止供热的业主也需要交纳基础供热费。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晨报提醒

室温不达标 怎么办

居民可致电本小区物业或者联系为本小区供暖的供热单位反映情况,也可以拨打全市供热服务电话12319进行投诉。市供热办接到投诉后,将安排区县供热办监督企业进行处理。依据本市规定,接到投诉后,供热单位1小时内应予以回复,并在6小时内入户测温、调节和检修;24小时内须使居民室温达标。如24小时仍未修好,自报修之日起至室温达标期间的热费,将退给居民。

如遇供热企业不认同室温不达标的说法,居民也可请经市质监局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上门检测室温,经测量,确因供热单位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仅须承担测量费用,还应按室温不达标天数,退还居民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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