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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类费用不得计入供热成本

   日期:2015-07-27     浏览:963    评论:0    

为规范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近日,辽宁省物价局印发了《辽宁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明确了供热定价成本构成、供热定价成本核定等内容,供热定价不只包含原辅燃料、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业务招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保费、差旅费等也都要考虑在内。

供热成本来自生产成本和管理、销售、财务费用

该办法适用于价格主管部门对热力生产企业和热力输配企业实施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办法》指出,供热定价成本(不含税)由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原辅燃料(原煤、燃气、燃油、水、电、盐、碱)、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等。期间费用是指供热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保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销售费用包括供热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等;

财务费用是指供热经营者为筹措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贷款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除此之外,六类费用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招待费按60%计入 平均工资不得高于行业平均工资

供热定价成本该如何核定?原辅燃料费用按对供热经营者定价成本监审年度审核的消耗数量和加权平均价格核算;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

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教育经费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计提;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标准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定。

另外,与供热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计入,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此前,省物价局曾提出将“煤热联动”作为今年工作重点,此次出台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是否意味着采暖费将有变化?成本分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出台《办法(试行)》并非针对“煤热联动”,如果日后政府方面提出重新核定供暖成本,省物价局将以此文件为准重新测算。

这六类费用

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三)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如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四)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等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等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五)虽与供热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六)其他不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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