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兰州网6月23日消息 今年,我市将实施新颁布的《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规范了哪些行为,又有哪些亮点呢?近日,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陈延瑾。
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对供热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供热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我市供热能源结构的调整及管理的多元化,供热用热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旧法规的许多规定已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
“《条例》去掉了‘管理’两字,增加了‘用热’两字,突出了服务职能。”陈延瑾这样对记者说。他说,新条例法规名称的涵盖比较全面,一方面根据城镇化形势需要拓宽了法规的适用范围,将包括兰州新区、经济区、高新区和三县一区的县城及部分建制镇在内的供热用热工作都纳入法规调节的范畴,另一方面弥补了原名称对用热方权益保护不足的缺陷,强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淡化了管理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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