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最新消息,《贵阳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今起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将按照“区域集中、新区先行、热源多元、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推进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
《办法》规定,将在城市综合体、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新区和国家机关办公、医院、学校、托幼机构等建筑以及20万平方米以上大型住宅小区,重点规划集中供热,其他住宅小区逐步发展。
集中供热应当合理配置热源、热网,优先利用地表水、污水、土壤源等浅层地热能和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节能环保的供热技术,鼓励采用冷热电三联供的分布式能源方式进行规划设计。
新建建筑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的,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满足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既有建筑可以按照自愿自费原则逐步改造建设供热设施。
此外,《办法》中明确禁止新建使用燃煤、重油等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
即日起至5月13日前,市民若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传真(0851—87989297、0851—85828023)、电话(0851—87989949、85827937)或邮件(75188626@qq.com)向贵阳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办法》全文可在中国贵阳政务站(http://www.gygov.gov.cn)、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http://fzb.gygov.gov.cn)查看。
《办法》细则点击
供热区域的住宅 室温不低于18度
根据规定,每年第四季度至次年第一季度的3至4个月为供热期。在供热期开始的5日前,供热企业应当进行供热试运行。
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的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40%,或者非供热期气温连续3日低于摄氏5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启动供热。
供热期内,供热企业需保证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因供热企业责任导致连续2天以上室内温度低于摄氏18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退还用户热费。
集中供暖收费 用户与企业约定执行
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其内应当包括供热时间、室温标准、供热启动条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时间、用热面积、用热量、退还热费条件及标准、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供热企业收取热费的方式,应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执行,可按热量计量表计收,也可按建筑面积计收。同一个供热区域原则上实行一种计收方式。
擅自取消供暖 最高罚款3万元
根据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供热的;或擅自停业、歇业的;或不履行供热设施养护、维修和更新义务危及公共安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企业擅自调整供热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